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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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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16期92-9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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