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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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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20期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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