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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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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现就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21期92-9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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