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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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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3年第24期47-59,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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