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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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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2月20日由监察部和我局联合发布施行。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6年第11期103-10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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