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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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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现就《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6年第16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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