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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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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6年第22期48-5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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