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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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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7年第1期18-2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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