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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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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增强了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
出处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2007年第5期58-6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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