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定期存单设定权利质押的贷款业务中可能出现贷款先于存单到期的情况。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质权人单方面提前支取定期存单实现债权并不存在障碍。从法理层面分析,质权人能否提前支取定期存单实现债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虽然提前支取定期存单会使出质人丧失未来获取相应定期利息的权利,但提前支取亦是处分定期存单的一种正当方式,质权人正常行使质权的结果应由出质人承担,存单未到期不能成为出质人迟延履行担保义务的理由。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2019年第1期59-62,共4页
China Urb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