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以及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纠纷也日益增多,仲裁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争议当事人的青睐和选择,并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于仲裁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前提的,而第三人是仲裁协议之外的人,与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仲裁协议,按照传统的现点,是不能参加到仲裁中来的。但是仲裁实践中又有大量的涉及第三人的仲裁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因第三人不能到庭且又与该案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仲裁制度能否引入第三人制度,理论上尚无定论,看法不一。笔者认为,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就需要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与时俱进,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因此,本文赞成在仲裁机制中引入第三人制度,并以此观点为基础展开全文。
出处
《武汉仲裁》
2009年第1期51-61,共11页
Arbitration of Wu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