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讨论货物销售合同争议,买方指控卖方没有履行合同A,构成违约。卖方回应合同A后,依合意双方达成了合同B系列,后者是前者的从属、补充与替代,已经依后者履行了大部分的交货义务。买方坚持合同A与合同B系列是各自独立的,卖方则论证其观点并为仲裁庭所采信与认同。那么对买方的请求,是依据其被否定的理据与事实而否定之,还是依据被仲裁庭查明与确认的卖方所陈述和坚持的理据与事实做出呢?仲裁庭曾有若干裁决方案,其中一个是依据后者被采信的理据与双方确认的事实,只部分支持买方一项请求;另一个是依据买方被否定的理据而驳回其全部请求。前者或许能体现基本的公平,后者却试图体现不同的理念与原则。
出处
《武汉仲裁》
2009年第1期62-77,共16页
Arbitration of Wu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