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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八种情形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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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13号文对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
作者 岁冰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4年第3期36-37,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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