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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现已认定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一张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开具的地税服务业发票,一个多月后发现因发票抬头有误需要作废重开,请问应该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4年第7期56-56,共1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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