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提费用,是指房地产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符合特定条件的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4年第10期37-38,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