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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试点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的变化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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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2年7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退税政策以来,对我国利用融资租赁扩大对外经营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扩大至全国。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4年第11期26-27,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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