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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优惠需讲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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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前期原有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
作者 彭保红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4年第11期44-46,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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