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情况是涉税实务工作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企业将银行贷款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而其利息支出在借款企业全额列支。那么,该利息支出究竟能否扣除呢?目前税企之间对这一问题理解存在分歧,笔者通过有关案例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一、涉及的相关术语解读(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1.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5年第11期41-44,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