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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清税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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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发布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首次从工商与税务部门联合的角度明确规定清税为注销的前置环节,使清税追缴得到强化。由于注销清税涉及到国税、地税、工商、涉税服务专业机构、纳税人等主体,各主体由于部门职责或者利益取向不同,互动程度将直接影响着清税的效果。笔者认为,"三证合一"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清税,应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一、正确处理国、地税部门之间的关系《通知》规定,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
作者 王明世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6年第1期61-62,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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