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征收办法》)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和方式。《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6年第6期44-46,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