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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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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一、税务处理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税。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
作者 黄德荣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6年第11期40-41,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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