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以《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依据,明确售卡行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注明'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无具体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名称,故企业不能计入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3号公告对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增值税处理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预付卡不仅涉及增值税。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6年第12期29-32,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