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盛晖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外商独资企业,产品远销世界各地。2015年经营情况如附表1(见文后,下同)。2016年8月份,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2015年度总出口收入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4月份报关出口的电子元器件是采购进来直接出口,出口金额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0万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如下处理:(1)冲减原出口退税收入;(2)根据文件规定,出口非自产产品按免税处理;(3)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计算进项转出。对于在何时做进项转出,主管税务机关与该企业存在分歧。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7年第6期43-44,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