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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计算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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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销售额'第5项'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第(3)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7年第12期42-43,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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