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确保建筑服务营改增政策平稳过渡,对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明确了三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过渡政策。2017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备案程序进行了简化,同时对备案所需的资料和企业留存备查的资料都进行了明确,也对基层税务机关实施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后续管理作了指引。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8年第1期36-39,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