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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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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所谓权责发生制假设,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收付,也不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文以《企业所得税法》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权责发生制的主要情形进行分析。
作者 纪宏奎 赵辉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8年第3期39-42,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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