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应缴营业税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但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不复存在。不过,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8年第3期51-53,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