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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收入准则下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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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出售方式。这类业务如果是发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作者 黄德荣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8年第4期46-47,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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