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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其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8年第7期16-16,36+50+62+66+71,共6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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