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建造,即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售开发产品的一个类型,开发企业拥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另一种是无偿建造,是指建成后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相关单位。由于现行土地增值税的一些具体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导致税企之间在理解政策上有差异,无偿建造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无偿公配”)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中怎样处理就是问题之一。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2期37-40,共4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