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公司为一家境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B公司为一家境内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两个公司的最终控制方均为C自然人,且两个公司盈利性均比较好,不存在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A公司与B公司计划对公司优势资源进行整合,拟进行资产重组,以满足公司进行外部融资的需求。资产重组方式为吸收合并,其中A公司为合并方,B公司为被合并方。重组事项完成后,将B公司进行注销,B公司现有股东成为合并方A公司的新股东。本文对吸收合并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费进行分析。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3期50-52,共3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