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以及《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19年第5期61-62,共2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