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纽约公约》、《UNCITRAI示范法》和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许多国家的仲裁法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如果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起诉不进行管辖权抗辩,而是进行实体答辩会被判丧失仲裁权利。结合民事诉讼和仲裁法理、各类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各国判例,应当认为被告的这种实体答辩是指提出了实体性的要求,包括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性抗辩、要求对方进行诉讼费用担保等,具体还应根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而如果被告自始不参加原告提起的诉讼或者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管辖进行抗辩后参加法院实体程序,则其已经行使了仲裁协议项下的消极权利,并不因此丧失仲裁权利。
出处
《仲裁研究》
2012年第2期1-8,共8页
Arbitration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