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仲裁中,当事人所交纳的费用是用来维持整个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正常运作的,没有这笔收入,仲裁机构将难以为继;而诉讼中,法院的开支实际上并不需要当事人负担,因为法院背后有国家财政强有力的支持,从税收分配的角度看,当事人在纳税时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因此,理论上法院的收费应当远低于仲裁机构。但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当前的法院收费并不具备价格竞争的优势,尤其是在大额争议中,法院过高的收费标准变相阻拦了许多当事人选择诉讼的行为,使之在这个双头市场上失去不少顾客。另外,法院的收费标准中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收费内容。如在承认送达是人民法院职权行为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承担送达费用。
出处
《仲裁研究》
2012年第2期18-34,共17页
Arbitration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