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法律解释学基本原理,考察ICSID仲裁规则第41(5)条的修订历史、目的,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涉及该款规定仅有的四个裁决,提出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降低当事方的成本和节约中心的资源,"法律依据"应广义理解为包括管辖权依据,该条文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明显"的判断基础较为灵活但认定标准较为严格,"缺乏"的认定中还可能不可避免涉及事实问题,在确保程序公正前提下应有变通做法以适应加速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
出处
《仲裁研究》
2012年第2期54-63,共10页
Arbitration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