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问题实践性相当强,由于适用既判力原则的具体制度不同,各国无法在处理该问题上达到统一。普通法系在长年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诸如诉因禁反言、争点禁反言、禁止滥用程序原则等一系列独特的既判力制度,这些制度同大陆法系的既判力制度差异甚大,其背后所融入的法律思维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典型地体现了普通法系的精神。本文以Associated Electric v.European Re案为切入点,阐明普通法系的既判力制度,试图探寻普通法系解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的路径,并简要总结普通法系处理既判力问题的经验的核心之所在,以期对我国法院的实践有所裨益。
出处
《仲裁研究》
2012年第2期64-74,共11页
Arbitration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