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有十分之一的条款涉及仲裁,新设了仲裁前证据与财产保全,增加规定禁止通过仲裁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明确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及撤销仲裁裁决适用裁定形式,统一了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条件。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重构了仲裁与司法的关系,进一步贯彻了司法支持仲裁的理念,其实施必将促进《仲裁法》的完善。
出处
《仲裁研究》
2013年第3期6-14,共9页
Arbitration Stud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涉外民商事判裁的法律方法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号:08JJD82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