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续上期)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属地性(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属地因素属地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存在方式,它意指国际商事仲裁总是具有特定地域身份,这一身份的获得是通过与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属地连接点的指引和关联而完成的。属地性为国际商事仲裁确立了它在世俗国家体系中的"立锥之地",生成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属地身份并赋予它"原产地国"印记,通过与特定国家的关联而为该国设置了司法支持和司法协助的责任,但国际商事仲裁也在同等程度上以对价的方式将自身托付给了特定的国家。即便在国际商事仲裁这一概念上坚持"最大化主义"(maximalist)的人也只能"最小化"(minimalist)但不能"虚无化"(de-nationalize)它的属地联结。"最大化主义"表征一种倾向,即不论各国立法之分歧如何,一切现代国际仲裁法都承认并表达出增加国际仲裁相对于国内法的独立性;"最小化主义"则在相对的意义上指出,只要涉及外国因素,该仲裁即为国际仲裁,但一旦属地联结得以确立,则该仲裁终究会被"再国内化"(re-nationalized);在最大化与最小化主义的对决之间,最小化显然更为务实,因为"把仲裁从各国立法体制之中分离开来的观念将受限制。
出处
《仲裁研究》
2013年第3期38-57,共20页
Arbitration Study
基金
比利时根特大学博士后研究课题《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件管理》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