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事关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能否实现,亦是仲裁庭获得管辖权的法律基础。当下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方法首先是以当事人约定的法为优先,其次是仲裁地法。一般法律规则、法院地法、冲突规范、合同准据法和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法等法律作为最后的选择,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在我国《仲裁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背景下,应以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法作为当事人约定的法和仲裁地法之后的选择,以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
出处
《仲裁研究》
2013年第3期85-93,共9页
Arbitration Study
基金
重庆市教委2013年度科技项目(软科学)“西部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与管理问题研究——以重庆内陆开放高地战略为背景”(项目编号:KJ1301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