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港金融合同往往由当事人约定由香港特区法院管辖,并适用香港法。根据香港特区法院审理实践,此时处于选法条款之外的内地金融管制法仍有三种适用途径:1.以当事人选择香港法旨在逃避内地金融管制法的适用为由否定选法的效力,转而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内地法的适用;2.如果内地金融管制法构成能导致金融合同的履行为非法的履行地法,则于合同的非法性事项应适用内地的金融管制法;3.当事人在缔约时有违反内地金融管制法的意图,即使合同不需要在内地履行,合同因违反维护与内地友好关系的特殊公共政策而不得在香港强制执行。
出处
《仲裁研究》
2014年第3期106-115,共10页
Arbitration Study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2012年武汉大学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内地强制规则在香港合同诉讼中适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