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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治和集体自治——在多种层面对劳动条件的合同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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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劳动合同方面,由于具体劳动市场、个别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各自的特殊性,私法自治的实现并不能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结果,因此,需要引入集体自治来克服个人自治的缺陷。此外,民法对一般交易条款的规制也间接强化了集体自治。因而,必须要明确辨析个人自治、劳资协议自主权和企业自治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虽然不可能通过集体自治的途径避免劳动市场中的各类争端,但通过这一途径,可以对劳资双方平等地制定劳动合同条款产生影响。
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12年第1期155-174,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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