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金融合作需要制度化的组织作为平台和保障。在新筹建的'一带一路'国家间金融合作组织的运行与治理过程中,需要遵循既具有全球普遍适用性又具有区域适应性的规则,同时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目标体系。中国政府应倡议并主导推动筹建'一带一路'货币基金组织、'一带一路'开发银行和'一带一路'国际金融合作组织,使这些组织和机制不仅能够成为'一带一路'国家间金融合作的制度化平台和组织保障,而且能够成为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发展与变革的推动力量。
出处
《中国-东盟研究》
2017年第2期71-84,共14页
China-ASean Studies
基金
中国-东盟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科研专项
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联合资助重大招标项目“’一带一路’国家金融合作机制研究”(CWZD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