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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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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税[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出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9年第4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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