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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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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09年第24号经研究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出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9年第26期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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