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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 第85号

Announcement No.85,2016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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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
出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17年第2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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