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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18号

Announcement No.18,2017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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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一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17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7年4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7号(详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7年第24期)
出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17年第27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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