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其中,朗盛德国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以下称朗盛德国)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以下称朗盛比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