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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45号

Announcement No.45,2017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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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压缩通关时间,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二、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
出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17年第59期14-1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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