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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50号

Announcement No.50,2017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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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7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税则号列:2921.42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56号公告和第57号公告(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17年第64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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