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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7号

Announcement No. 17,2018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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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8年2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税则号列:2912.49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8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8年2月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2018年第8号公告明确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24990.10。
出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18年第16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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